【海上拖行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及主要内容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3:00) 点击:322 |
【海上拖行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及主要内容 海上拖航合同的当事人 海上拖航合同中的承拖方,是指用自己的或租用他人的船舶提供拖航服务并收取拖航费的人。海上拖航合同中的被拖方,是指海上拖航中被拖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接受承拖方提供的拖航服务并支付拖航费用。被拖物通常为驳船或其他无动力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船坞等海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 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 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就拖航事宜的主要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拖航合同即告成立。 对于海上拖航合同是否应当书面订立,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英美法系国家,拖航合同是否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未作规定,完全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但我国《海商法》第156条明确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包括通过电报、电传、传真、信函等方式订立,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拖航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在实践中,海上拖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对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按双方的意愿进行适当的修改后达成的。 【海上拖行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主要内容 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寸、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除上述规定的事项,通常合同中还包括以下条款;拖轮的适航与适拖、被拖物的适拖、安全港口保证、留置权、绕航、救助、滞期费、共同海损、责任与免除、合同的解除、索赔及程序、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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