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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强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判处缓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25 02:30)     点击:930

案情简介:

201134月间,被害人张成群向被告人汪某强借款人民币2万元拖欠未还, 2011430日晚8时许,被告人汪志强纠集被告人龙某等人找到被害人张成群并向其索要欠款,后将其带至杭州市下城区白田畈,控制起来,后米某青参与了进来。这样,被告人汪某强、龙某、米某青等人以催讨欠款本息为由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将其先后带至农都宾馆、东星商务大酒店及和谐连锁客房拘禁,直至53日凌晨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期间,被告人汪某强殴打了被害人,并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龙某、米某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汪某强被网上追逃,后于713日在其老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押解回杭。 201198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上述三人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委托辩护:

被告人汪某强的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的陈迪新律师,委托陈律师为汪某强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经仔细分析,认为本案中虽汪某强为指使者、主犯,拘禁时间长达几天,也有殴打情节,但也有相对有利的情节,仍有希望判处缓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

1、本案系因追索合法债务而引发,被害人躲避拒不还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2、被告人虽有一定的殴打行为,但实际仅造成被害人软组织挫伤,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均相对较小,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坦白交代,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造成不良影响,建议法庭从轻判处缓刑。 

承办结果:

合议庭经评议,于2011109日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汪某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被告人龙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累犯,不能缓刑);被告人米某青换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汪某强、米某青即被释放回家。

 

(法庭审理阶段,只有一位律师进行辩护,由于被告人汪某强能被判处缓刑,则米某青也得益,同时得以缓刑。委托人及被告人对辩护人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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