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缓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25 02:28) 点击:1775 |
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卖淫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汤某某自2009年4-5月份起,在杭州市江干区某街他人开设的足浴店帮忙负责管理,并用遥控报警器通风报信以帮助卖淫女逃避检查。2009年7月15日晚,容留多人卖淫时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归案后,其家人委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陈迪新律师担任其律师,并出庭为其进行辩护。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情节较轻,有希望争取取保候审。决定代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同意办理取保候审。这为本案的最后审理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009年11月初,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法庭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而仍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初犯,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辩护意见,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依法作出了上述从轻量刑的判决。 判决结果完全达到了当初辩护的意图,当事人及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