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超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黑车司机强行取回被查扣轿车被检察机关起诉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5:54)    点击:321

  

  已经被查扣的车辆,如果被车主强行取回,车主是否触犯刑法?27日上午,检察机关指控将被扣押轿车中途“劫走”的“黑车”司机刘某涉嫌抢夺,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月13日上午9时许,刘某驾驶夏利轿车非法营运载客行至海淀区滨河路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执法大队稽查人员查获,稽查人员将该车扣押,并移交给负责将暂扣车辆开回停车场的北京东外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董某。其后,被告人刘某在海淀区宝盛里小区东侧路口红绿灯处拦截董某并将车辆强行开走,董某随后报警。当日,刘某在昌平区被查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已经处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中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该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在法庭上一边表示“认罪”,一边又强调说,“起诉书里说我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我的目的真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就是为了逃避处罚,我也没打董某,当时他误以为我是交通执法队的,我让他下车,他就下来了,我就坐到司机位置上了,然后告诉他我是这个车的车主要把这个车开走,他也没制止我。”

  而当法官告知他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非法占有”时,刘某很茫然地看着法官,喃喃道:“我不懂法,不过我认罪……”他为自己辩解说:“我总觉得这个车是我的,我把它挪开了,就能逃避处罚了。”

  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刘某当时的车辆只是暂时扣押,并没有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刘某开走车辆侵害的客体是行政管理秩序,而不是国家、企业或者其他人的财产。刘某也没有向国家机关索求车辆,他的行为妨害了公务,可以对他加重行政处罚,但是他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太大的危害性,并没有触犯刑法,不能等同于抢夺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最后法官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宣判。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超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超律师,王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6392030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青岛律师 | 青岛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超律师主页,您是第2252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