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点评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5:52) 点击:344 |
案例一: 2004年1月28日11时10分,北京市民王义骑自行车至丰台区长辛店乡南营村进入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驶来的京F/B6899小客车相撞,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接触,王义倒地受伤。当日,王义入住石景山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2月21日死亡。 相互赔偿纠缠不清 车祸除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精神伤害外,最直接的就是经济损失。据悉,死者爱人褚凤云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6万多元。开车人瑞启民也自行支付修车费、停车费3千多元。 原告褚女士诉称,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483.18元、伙食补助费192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1504元,丧葬费3984元,死亡赔偿金 4677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 37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72元、物品损失费280元、交通费647.8元、精神损失3000元。同意按60%赔偿被告损失。 而被告瑞启民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按30%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5603元。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我要求原告赔偿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法院梳清三个焦点 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到底哪些应该赔,哪些不该赔呢?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所负责任承担相应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处理丧失人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赔偿修车费、停车费予以支持。 根据案情,本案共有三个焦点。 焦点之一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对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5378元、交通费674.8元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数额为:被抚养人生活费5896元、交通费266.4元。 焦点二为原告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280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焦点三为被告要求赔偿的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最终赔付双方认可 经北京市交管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王义负此事故主要责任(60%);瑞启民负此事故次要责任(40%)。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此,法院判决原告按60%比例予以赔偿。 大锁点评:交通事故赔偿丁是丁,卯是卯。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谁也甭想信口开河,谁也别想减少赔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即使是1分1厘也会被算的有板有眼:该要多少就多少,该赔多少就多少! 原告、被告双方经交通队调解,已完成协议赔偿。但事后原告认为赔多了,被告属“得利不当”,便想将多赔的部分讨要回来。被告表示,这些赔偿远远小于实际损失,决不退还。多赔的钱能要回来吗? 案例二: 三车连环相撞 2002年12月31日下午6时许,北京某派出所民警于先生驾驶富康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南三环某路段处,尾随前方别克车发生了追尾事故。两司机及其乘车人下车协商(在两车之间)。此时,某公司驻京办事处人员安小姐驾车同方向从后驶来,与两事故车再次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两司机及乘车人共6人受伤。 安小姐称,因雪后路滑,我前方的富康车又没有采取任何警示,等我反映过来再采取措施时,车已经停不住了,斜撞到前车上,造成了富康车与别克第二次相撞。对此,富康车主于先生表示,我和别克车相撞后,我未将车辆的车灯熄灭,双方当事人均可证明。 经交管部门认定,安小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于先生的乘车人负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另两司机及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各方对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 原告:我多付了赔偿 2003年8月1日三方经交通队调解,安小姐同意支付于先生1.45万元修车费。并于第二天钱付给于,于写了收条,并加注了身份证号码。然而,对1.45万元的赔偿费,安小姐不久后提出对方应返还其中5667.5元的“不当得利”。理由是,付了不该付的钱。 安小姐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我应承担富康车前部与别克车尾部损失50%、及富康车尾和我本人车前的全部损失(前部为8000元,后部为 6500元),所以我同意的赔偿1.45万元的修车费。我是在8月1日在富康车主无责任的前提下做出的赔偿,但我在无意间发现一张写着被告负全责的交通证明,所以赔偿明显超出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合法费用。我便向交警提出追回被多拿走部分。 安小姐称,经调解,对方拒绝退还。2003年9月16 日,我与两位乘车人及别克车的诉讼调解后,我付的3335元修车费的50%及富康车前部8000元损失的50%共5667.5元。这部分不应再由我承担,所以请求法院裁决被告返还我已经付给被告的这部分“不当得利”。 被告:我没有赔偿责任 于先生称,第一次调解认定我负责我车头的50%及前车尾部的50%。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是我无责任,为什么要由我负责前车尾部50%的责任呢?我和前车相撞以后没有任何问题,损失的造成是由于原告与我车辆发生二次相撞,所以我们没有同意第一次调解,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于先生还表示,这次事故给我造成的损失太大了,1万多元的赔偿远远小于我的实际损失。而且在修理厂定损的时候,由于原告与修理厂非常熟悉,其车辆很快定损完毕,而我的车辆却迟迟没有定损。在定损后,修理厂又迟迟没给修车。致使我春节期间无车可用,造成我的诸多不便。所以最后我和原告进行协商,其他损失我都不要了,只要原告按定损的1.45万元赔偿我就行了,所以原告才同意支付给我。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对此“得利不当”纠纷案进行了判决。根据交管部门调解记录:“各方意见及调解结果:于某提出:‘我要求安某承担我的修理费’;安某表示:‘我承担于某修理费14500元’;于某最后表示:‘我同意,别的损失就不要了’”,以及次日安某某将1.45万元交与于某,于某并为其出具收条的事实,法院认为, 此事实应视为双方就上述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安某认为于某收取的修车费中有5667.5元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大锁点评:原告、被告双方经交通队调解,已完成协议赔偿。但事后原告认为赔多了,被告属“得利不当”,便想将多赔的部分讨要回来。被告表示,这些赔偿远远小于实际损失,决不退还。多赔的钱能要回来吗?法院一句: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结束了此案。所以事故赔付认定之前就要算清楚账目,否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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