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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就四种赔偿的提出具体意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1-24 15:01)    点击:790

  专家就四种赔偿的提出具体意见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具体责任,专家建议是什么赔偿就叫做什么赔偿,以避免出现误解,出现歧义。在四种赔偿问题上提出的具体意见。

  (一)死亡赔偿

  关于死亡赔偿,主要讨论的问题集中在:死亡赔偿的内容是什么?城乡是否应当有区别?如何协调死亡赔偿与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赔偿是何种关系?

  自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就发生了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在这个司法解释中,确定对死者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前收入的损失赔偿,因此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农村居民的赔偿金几乎是城镇居民的四分之一,因此,被大多数人所诟病。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对此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对此,《侵权责任法草案》提出的初步意见得到了学者、专家的认可:

  在死亡赔偿中,应当赔偿三个内容: (1)丧葬费,按照适当的统一标准。(2)赔偿精神抚慰金,依照规定,确定适当数额,任何人的赔偿标准都一样,只是根据死者的年龄而有所区别。(3)赔偿死者收入损失,或者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二者只能选择一个,不可以同时行使。关于死者收入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城乡统一标准,即受害人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低于法定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计算;受害人收入等于或者高于该标准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数额、职业、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法定标准的三倍以下计算。同时,根据死亡日的年龄与当年国家预期寿命之差计算,最高可以赔偿20年。关于法定标准,有的认为应当是当年职工年均工资,有的认为是平均生活费,意见不一致,对此,专家赞成进行科学测算,统一标准不应太高,与我国的国民收入实际情况相适应,避免出现绝大多数这类赔偿案件受害人都无法承担的现象。

  (二)残疾赔偿

  残疾赔偿同样赔偿的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也应当适用上述统一标准。应当明确的是,残疾赔偿就是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除此之外,不能再赔偿伤者伤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因为那是重复赔偿,是使受害人得到不当利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初步意见是基本上适用上述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专家赞同并建议应当确定根据残疾等级适当减免的规则,以使残疾赔偿更加公平合理。

  (三)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立法机关和专家的意见基本一致,分为三个层次规定:

  1、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等权利及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以及利益,导致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这一部分赔偿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并不包括抚慰金赔偿。对此,侵害法人的上述有关权利和利益的,也可以请求赔偿。

  2、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对于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这个赔偿是抚慰金的赔偿,不是对受害人的收入损失的赔偿。

  3、侵害其他人格权、身份权以及人格利益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对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专家讨论认为,仅限于加害人故意,又加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要件,受害人才可以请求赔偿,限制过严。应当考虑的方法是:或者规定故意造成精神损害,或者规定故意、过失造成严重损害,都是可以选择的方案。多数专家倾向于对故意侵权造成精神损害,不必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如果过失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应当规定反射性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目睹其近亲属遭受人身伤害的残酷场面受到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适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适应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7].

  (四)惩罚性赔偿金

  在讨论中,所有的学者和法官都不赞同规定全面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可以考虑规定在个别必要的场合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例如,明知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损害他人生命、健康仍恶意生产、销售,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以人身损害造成实际损失的二倍比较合适;对于恶意排放污染造成环境或者生态严重损害的,也应当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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