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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终判处缓刑案 ——一起简单刑事案件小结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2-07 09:46)    点击:2213
 甲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终判处缓刑案

20074月,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工地宿舍内,被告人甲某因语言不和与被害人乙某发生争吵,后甲某将乙某腹部踹伤,致乙某脾破裂、腹腔积血、行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乙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20119月,甲某到某派出所投案。甲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逮捕。201112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甲某家属找到常鸿律师事务所,希望常鸿所为甲某辩护。接受委托后,常鸿所派出刑事辩护部宋娜律师、邓美秀律师、实习律师刘松组成的刑事辩护团队办理该案。《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常鸿所刑辩团队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后,向被告人及家属大胆提出了缓刑辩护方案。

原因如下:

一、从该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事出有因,且系因激情犯罪至被害人受伤。事发当天,被害人拿着高度白酒主动到被告人处饮酒,并向被告人劝酒,被告人拒绝未果。被害人询问笔录证实,二人因酒后说话抬杠发生争吵,两位调解人也作出相同证言,并证明被害人在调解过程中承认事发时自己饮酒过量骂了被告人。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在酒后因言语不和,被害人言语上刺激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忍无可忍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事后被告人呕吐后失去意识直到次日天亮。双方本系亲戚关系,事发前关系要好,事发时双方均系酒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属于被害人酒后言语过激导致被告人一时冲动所为的激情犯罪。双方对此均负有责任,应当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给予酌情考虑的因素。被告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肢体冲突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存在疑点。事发时是晚9时许,事发后被害人自行步行回宿舍,并未出现明显异常现象。据送被害人去医院的两位证人的证言记载,事发次日早七点左右,被害人送往东铁营医院,下午一时许,被害人转送东方医院。被害人送往东铁营医院前,不能确定是否受到了其他伤害,在东铁营医院治疗期间不能确定是否存在误诊和延误治疗情况。

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自首,认罪并全面陈述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事发后,被告人对自己所作所为后悔莫及,积极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用,主动赔偿被害人两万余元。被害人同被告人签署了谅解书,实现了亲戚关系和解并重归于好。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经济负担重仍然四处筹钱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告人要赡养年迈母亲,还要抚养六岁孩子,当前妻子又怀有身孕,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和经济支柱。

     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所在社区证实,事发前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村委会提交书面说明证明可以做好监管工作。被告人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半年之久,深刻认识到自身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常鸿所刑事辩护团队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特别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谅解协议书、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关于被告人日常品行表现良好及家庭情况证明、希望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后进行监管的说明。20122月,丰台区法院采纳了常鸿所刑事辩护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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