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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关于工伤赔偿和人身赔偿哪个对劳动者更有利及能否并存的探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9-23 07:28)     点击:465

人身损害赔偿是法律对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害后果采取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综合的救济措施。对于人身损害,法律主要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既包括了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也包括了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既包括了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死亡赔偿与残疾赔偿,既包括了对已经发生的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对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的赔偿。工伤赔偿也称职业伤害赔偿,是指国家为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残废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工死亡所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制度;劳动者长期从事职业劳动,并因职业原因发生疾病时,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制度。

     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它与私权救济性质的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工伤赔偿虽具有补偿和赔偿双重性质,但主要是以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为目的补偿,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赔偿标准,工伤的赔偿比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要低,在工伤的情况下,一至四级采取的是一次性伤疾补助金加每月津贴的方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概相当于人身损害赔偿里面的六分之一左右。五至六级伤残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加保留工作,职工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单位不能辞退,哪怕是劳动合同已到期。七至十级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五至十级伤残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大概相当于残疾赔偿金的三分之二左右。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工伤是没有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极其亲属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可见工伤赔偿的标准明显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救济成本较高,一般它是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作为归责的原则,以及加害人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等为条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方来说,在实际操作和举证中是非常困难的,立法效果在实践中大打折扣,社会效果较差,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工伤赔偿立法本意是突出对职工的保护,并且因为实施了工伤强制保险,把雇主的赔偿责任由社会进行分摊。所以工伤赔偿是最宽松的。无需考虑雇主是否有过错,而且只要职工不是故意自杀或自残,哪怕是违章操作,均可获得工伤赔偿。可见,工伤赔偿是体现了保护职工的精神的。鉴于工伤赔偿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这不但对用人单位有利,而且更主要的是对劳动者有利。工伤赔偿的本意在于加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促使雇主加强劳动安全,是有利于劳动者的制度应是无可争议的。

     工伤赔偿和人身赔偿是否能并存? 对此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而具体到我国,有以下几种模式: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明确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即凡是可能归于工伤保险赔付的,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均不适用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是法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权也无约定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12条第2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此种条件下,工伤赔偿和人身赔偿是能够并存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解释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3,2002 年6 月29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48 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法明确规定了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模式,明显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法的规定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导致无法实施,“安全事故”显非所有工伤,其范围有待于立法及司法解释界定,“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待于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等。如果该法配套的规定得以完善,无疑将解决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关系及操作问题,也将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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