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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分析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0-09-23 07:26)     点击:720

案情分析回复:本案涉及两个罪名: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这两个罪名的证明责任却截然不同,使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主体是诉讼当事方,是以审判为中心,与事实主张具有密切关联。证明责任包括三个层面: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等,及该法第12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此具体有两层含义:其一是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其二是在控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宣布被告人无罪。且基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故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则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具体在本案中,受贿罪则依据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一般由控方或提出具体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规定证明责任由辩方或者具体事实主张的相对方承担。这就是证明责任的倒置,属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即在特殊情况下对证明责任的非常规性配置。证明责任倒置一般都是由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立法者决定在某种案件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包括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以及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具体本案来说,我国刑法第39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可见,法律已经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明确界定为证明责任的倒置。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举证的便利。在此类案件中,即使被告人的巨额财产确实是非法所得,让控方进行举证证明比较困难,但是如果这些财产确有合法来源,让辩方进行举证证明还是比较便利。即,只要辩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法官就可以推定那些财产是非法所得。但是,并非控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而是仅承担初始推进性的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中,控方只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就完成了法定证明责任。另外,如果控方为反驳辩方而提出自己新的主张,则发生证明责任转移,得由控方提供证据证明该新的主张。故对本案中王某涉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王某身为公职人员,收入基本上是固定的,且按规定每年要进行财产申报,资产及合法收入、正常支出是透明的,均有据可查,故控方举证证明是容易的。该案中控方已经证实王某实际财产与合法收入差距巨大,既完成了初始推进性的法定证明责任(案情及法庭审理显示控方对于此事实已经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特别注意的是案例上并没有显示具体证据,故对于该证据极其所证明的事实是否成立无法作出判断,只能从法理上进行分析)。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则由王某举证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在本案中,王某否认控方的证据并无实际意义,因其负证明责任,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财产的合法来源才能达到否认控方事实及证据的目的;只有在控方负举证责任时王某否认才能产生否定事实的效力,王某在诉讼中的方法不当及最大失误就在于此。王某不断地进行毫无意义的否认,并不断进行毫无意义的辩解和诉说(最好的结果也只能呈现某中可能,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无证据即等于无事实,无任何证明意义及证明效力,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没有完成其法定证明责任,则依法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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