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起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4 16:33) 点击:43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 2、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法律没有规定。 . 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由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为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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