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庭上虚假陈述,当庭被罚一万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6 04:25) 点击:422 |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我们在看港产电影时常听到这句对白。你可以不说话,但是庭审时你不能乱说话、更不能说谎话。10月22日下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由于上诉人郑某虚假陈述,被法庭当场判处罚款1万元。 案例导读 郑某与顾某、徐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郑某系原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运营产生纠纷,公司监事顾某于2014年9月15日通过邮政快递通知郑某、徐某于2014年10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后,顾某、徐某如期参会,郑某未参会。会议通过罢免了郑某的执行董事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决议,并要求其于2014年10月15日前向公司移交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等。公司将股东会决议内容告知了郑某,但郑某拒不办理交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双方因而成诉。 开庭前,郑某签署了如下保证书:“对法庭的询问保证据实回答,如作虚假陈述,服从法庭的制裁……”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顾某提供的郑某签收的邮递快件回单及查询单确认,郑某确实收到了该邮件。遂判决股东会决议有效,郑某应当向公司移交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 后郑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向邮局调取了《投递邮件清单》原件,通过比对,字迹和郑某笔迹基本相同。但郑某仍拒不承认,并要求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投递邮件清单》中收件人签章栏郑某签名笔迹确系本人所签。 但郑某仍强调自己从未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的邮政快递,股东会决议对其没有效力,要求法院改判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而被上诉方坚称郑某已经收到股东会通知的快递,并已签字,要求法庭驳回郑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本案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股东会决议有效。郑某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交出上述公司证照。故法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由于郑某在该起案件中多次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节,当庭决定对郑某处以罚款一万元。 常成提醒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