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公司理赔了,还要赔多次?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6 04:12) 点击:446 |
案例导读 张某驾驶车辆转弯时碰倒行人王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虽支付了王某医疗费,但误工、护理费用等未予支付。王某将张某告上法院,法院裁定张某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应再支付王某7500元误工费。 事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将赔款交予张某,但张某仍未向王某支付误工费,王某追讨无果,只能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而法院宣判保险公司将张某未支付赔款赔付王某,期间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常成点评 保险公司已根据其投保的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相关约定进行理赔,因何要再赔一次?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可见,在存在第三者受到来自被保险人伤害的时候,第三者才是该笔赔款的获得者。张某未按判决支付误工费,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二次赔款并非无理取闹不讲情面,而保险公司也可在赔付王某误工费后向张某追讨已支付的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