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伤残 80名业主集体赔偿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6 04:10) 点击:484 |
备受关注的武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女婴伤残责任纠纷案,近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共80名被告需集体补偿受害者。每套住房业主应补偿小欣怡4079元。73名拥有涉案楼栋中一套住房的业主分别按此标准赔偿,持有两套住房的5名被告分别补偿8159元,持有3套住房的两名被告则应赔偿1.2万多元。 案件经过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出生46天的女婴何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何欣怡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由于没有找到肇事者,今年7月22日,小欣怡的家人向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涉案居民楼的居民赔偿46万余元,获得该院当场登记立案。 经鉴定,何欣怡残疾程度目前评定为七级残疾;后续治疗费依据临床实际发生为准;治疗终结暂定为伤后二年;护理时间暂定为伤后二年;营养期暂定为伤后二年;患儿在生长发育中若出现与颅脑外伤相关的新的病情变化和新的鉴定资料,必要时需行补充鉴定。 事发后,何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区及社会各界捐款36.82万元。法院依法认定何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并认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需证明自己非致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对何欣怡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 上班,不在家就能免责? 对部分被告在庭审中主张事发时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场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不在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工作单位证明、装修合同、水电费明细等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 并非房屋实际使用人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仅提交租房协议尚不能真实反映房屋实际使用状况,不能确定具体房屋使用人及其身份信息,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自称是租户的人员到庭的,因既未提交身份证件,也未提交租房协议,无法核实其作为房屋使用人的真实状态,对业主要求免责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如在2014年11月20日伤害发生前确将房屋出租,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 常成点评 明明没有“高空抛物”,为何却要集体赔钱? 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的人可能只有一个,按理说不能让其他79人也承担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法律为何如此规定?因为在大多数时候,高空抛物的受害人根本无法找到证据来证明谁是加害者,但是他们确实收到了实际损害,如果因此不给与赔偿,受害者或将感到极不公平。在找不到加害者的情形下,就只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委屈建筑物的业主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还能更有效地找出加害者并防范高空抛物。现代社会,对于他人高空抛物,大部分人怀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找不到加害者则邻里连坐”的规定,可以促使人们“多管闲事”,及时制止他人高空抛物。即使发生了这种行为,“无辜的业主”也往往愿意揭发看到的抛物者,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有利于及时发现加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