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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盗“游戏装备”就不抓你了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9-11 11:42)     点击:118

案例导读
90后小伙黄某于2012年在网上学会在《新天龙八部》游戏中通过盗窃其他游戏玩家的材料、装备、金币转卖而获利的方法,并于2013年下半年将该方法传授给其女朋友即被告人梁某,而住在同栋公寓的陈某通过黄某亦学会了上述方法。

黄某先后多次通过Q Q向网名为“末日”、“阿昆”等人(身份不详,在逃)以每组人民币9元的价格购买了共2446组《新天龙八部》游戏玩家账户信息,之后进入游戏玩家的账户,若该玩家账户没有绑定密码卡,那他就可以进入该账户有材料、装备、金币等东西的仓库。

其将该账户仓库内的装备、金币盗窃后转入本人在《新天龙八部》游戏中所开的账户内,然后将上述装备、金币转卖给其他游戏玩家获利。若该仓库需要输入手机验证码,黄某则通过登入账号获取不完整的手机号码,再通过电话搜查网站查询手机完整号码,再通过某电话软件进行破解。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刑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梁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斗门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常成点评
盗窃虚拟物品还可能判什么罪?
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或者QQ号等,究竟如何定罪?在本案中,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刑,而没有以盗窃罪获刑。虽然在刑法的范畴上,“游戏装备”具有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现实当中,也有不少偷窃、抢劫游戏装备获刑的个案,但关于是否属于适用相应的罪名,目前尚有争议。

就如何保护“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法律存在空白。
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对其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落后,民事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无确切立法。

我国对于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未像外国那样有专项立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涌现,相关立法及司法制度应尽快出台。

民事责任方面
“游戏装备”虽然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财产的界定,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但法理上,虚拟财产难以归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三种财产权利得到保护。

目前,虚拟产品的交易已经十分普及与多元化,甚至有些玩家通过投资、变卖虚拟产品获得经济利益。但购买“游戏装备”等虚拟产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现有的举证责任分担对玩家明显不利。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而言,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利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应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也不例外。在网络游戏环境中,大部分玩家所用的注册资料都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证明自己是所拥有ID的真正主人,还要证明自己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数量等。由于网络游戏的虚拟性特征,现有举证责任的分担,对玩家来说具有较大的困难,对玩家明显不利。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营和交易一切都是动态进行,网络虚拟财产失去以后,玩家很难再去寻找到有关痕迹,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所有权也就更难。

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以后,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解决纠纷赔偿问题的关键。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计算还没有统一标准,纠纷发生后很难得到公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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