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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误区】“婚前给的,就是子女个人的,婚后给的,就是夫妻共同的”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28 12:15)     点击:118
李先生来自华东某省,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家里就一个女儿小李。小李2010年研究生毕业,在北京自主创业。2008年底,小李与比她大近10岁的就职于某事业单位的张先生结婚。婚前,小李不仅不顾父母的反对,还拒绝接受父母提出的签署婚前协议的建议。
  无奈之下,生活经验丰富的李先生只好私下做了一定的防范:他在确认女儿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将其夫妇名下的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及商铺都转给了女儿,并且在律师的协助之下,签署了赠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予给女儿个人。这些资产基本都在北京之外,因此虽然在小李名下,实际控制与日常管理,都由小李的妈妈来负责。
  2013年,小李夫妇关系破裂、矛盾激化,于是决定离婚。小李夫妇在婚前,已经在北京各自有房子也有汽车,婚后也没有生育孩子,双方财务基本独立。小李及其父母原都认为这个离婚会很简单,不会有多少需要纠缠的地方。没想到,在签署离婚协议之时,小李的丈夫张先生提出:小李在北京之外的那些房产与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小李当然反对,认为这是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完全没有关系。于是诉诸法院。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令小李及其父母非常伤心:张先生有权获得夫妻财产收益的50%,计2200多万人民币。
常成点评

父母在赠予子女大额资产的时候,有所保留也在情理之中。对于这种保留,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法律误区:“父母在子女婚前赠与财产的,就是子女个人的;婚后再赠与的,就是夫妻共同的。”

这样的观念其实是错误的,就财产本身而言,无论婚前赠予子女还是婚后赠予子女,都可以通过赠予合同明确约定,来确定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只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子女一方,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前还是婚后这个时间点,并不是决定性的要素。

另外,由赠与的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如租金、股权收益等)就一定是属于子女个人吗?
常成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租金及分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为是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我们可以简单说:商铺赠予子女个人,但是商铺的租金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也一样。除非夫妻签署婚前协议,夫妻间适用分别财产制。但是现实中,能有多少人愿意签署婚前协议呢?

  那么,能否在赠予合同中约定“本商铺及商铺今后的所有收益都归子女一方所有”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在赠予合同中,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予当时的标的物,对于未来产生的收益部分,无法约定。即使约定,也属无效约定。
常成提醒

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个人所有
1、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产、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赠予,从时间点上看,在子女婚前或者刚成家不久的时候最为常见。父母在祝福孩子成家的同时,往往会有所保留与防范。这种“防范”,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财产标的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咨询专业人士,做出最符合家庭情况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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