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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社保补贴的法律风险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8-03 14:23)    点击:547
案例:某汽修厂于2008年2月录用A员工,约定月薪4500元。因A员工在老家有社保,故入职后其主动找到厂领导要求不在厂里办理社保,厂里只需每月补贴400元即可。厂领导经考虑同意该要求,后双方一直按该约定进行,厂里每月发放基本工资4500,补贴400元,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10年12月,A员工不辞而别,后以特快专递向厂里邮寄辞职信,辞职理由为单位未办理社保。2011年1月,A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公司以月薪4900元为基数,补缴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并按支付A员工147000元(4900元*3个月)经济补偿金。
 
评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社保纠纷案件,因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大,及目前国家社保转移政策的不到位,致使很多外出务工人员不愿在务工地点办理社保。很多用人单位一方面为留住用工者需要,另一方也考虑降低用工成本,而同劳动者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这给用工单位造成很大的用工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面临补缴社保的风险。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无法通过约定的形式规避社保的缴纳。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事后劳动者反悔,用人单位仍需补缴。
其次,用人单位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辞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将补贴以工资的形式每月发放,等同于变样提高劳动者的月平均收入,补缴的时候面临更高的补缴基数。
对于社会保险的规避,不论何种形式,企业均存在较大的风险。律师建议企业为长期发展需要,应遵从国家法律规定。遇到不愿办理社保的应聘者,应耐心劝说。在企业需要用人,又无法沟通到位时,建议企业与律师联系,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本文撰稿:吴燕芝律师        联系电话:1381697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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