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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明律师,曾执教于福建师范大学,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从事大学法律教育与研究工作。并曾在香港某大型集团公司任职总裁助理数年,为公司运营决策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其擅长并精通经济合同、公司法律、民事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善于运用诉讼策略,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的诉讼方案,在疑难复杂案件常有出色表现。自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以突出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了大量较有影响的案件,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肯定,在业界有着较高的声誉。
      该律师现担任福建福山轴承有限公司、晋江万裕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泉州市港盈建材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并曾为多个重大或较大的商业运作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泉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秉承“全心投入、敏锐洞察、理性分析、高度负责”的执业理念,主张法律服务应与客户建立最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强调防患于未然,注重团队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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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力辩护得到从轻判五年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7-10 11:50)    点击:296

简要案情:

20033月上旬,高某、郑某在某鞋厂宿舍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老乡张某等人发生吵架。同月16日凌晨,被告人车某伙同高某、郑某等三人共同预谋报复,并携带菜刀、酒瓶窜到被害人许某住处,砸、砍致被害人许某急性心功能衰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三人随即乘坐由车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高某于当年3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被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本案被告人车某、郑某则于20111215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办案经过:

被告人车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蔡文明律师,并委托蔡文明律师作为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蔡文明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车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车某系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车某是临时起意,而且系初犯;

4、被告人车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5、被告人车某及其亲属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

………………

 

办案结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被告人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蔡文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大部分采纳,并使被告人车某得以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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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张助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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