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蔡克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乘车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9 13:01)    点击:471

乘车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1、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 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乘客与营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第 290条、第302条的调整,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属合同纠纷,无须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乘客有权直接起诉。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乘客可以基于与营运人之间存在的客运合同关系,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 要求营运人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也可以基于营运人与对方车辆对自己共同侵权的事实,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乘客以此种方式起诉的,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不应受理。

  2、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 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蔡克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蔡克律师,蔡克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蔡克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168264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蔡克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镇江律师 | 镇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蔡克律师主页,您是第1976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