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废死刑之争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0-08-30 04:48) 点击:538 |
作者沈彬 系上海法律工作者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审议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引发了代表委员的激烈讨论。有委员认为:“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根据实践情况,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 从国际立法潮流看,废止、限制死刑能体现司法文明和进步,这几乎成为法律专业人士共识;这一“进步”的立法意向,却遭到了民意的反弹——— 事实上,废除死刑或减少死刑的声音多数来自学界经院,在废除贪官死刑上,草根与精英阶层更是针尖对麦芒,草根没有任何退让。这样的争论焦点,可能正是中国存废死刑之争的真问题所在——— 司法公平,监督公权。 要讨论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先看看世界形势,给自己一个定位。据统计,世界上有128个国家法律已经没有规定死刑,或者在实践中已经不实行死刑,另有10个国家已经不对包括杀人在内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仅69个国家仍然有死刑。被不少国人视为标准的欧洲大部分国家已经废止死刑,且加入欧盟的国家有义务签署“附加议定书六”“附加议定书十三”,这两个文件分别规定:国家在平时和战时都不得执行死刑。 但被国人视为标准的美国,恰恰是保留死刑的,“这在发达民主国家中近乎绝无仅有”,按《美国死刑悖论》一书的作者齐姆林教授的话说:这使得美国日渐脱离盟友,且实际上已经被欧洲国家视为野蛮的例外。在美剧里,左派律师、自由主义者,经常把美国与伊朗等保留死刑、且执行人数较多的国家编排一起,揶揄美国的“法治文明”。其实,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十年时间也没有适用过死刑,但在197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重申死刑的合宪性之后,美国死刑得以恢复。齐姆林认为,死刑在美国的存续源于美国强大的“义务警员司法”(vigilante justice)的传统,死刑代表了美国民众对暴力司法的深层信仰。简单地说,就是美国38个州的人民觉得不应该废死刑,强大的民意战胜了废止死刑的“进步”理念。 在存废死刑之争中,很多地方都存在精英PK草根、进步理念PK民意的问题。但各地死刑之争的焦点并不一样,在美国,焦点在于死刑是否属于宪法所禁止的不必要的残酷刑罚;而中国当下则聚集于司法公正、监督公权的问题。此前,早就有人列出一长串贪官未被判死刑的名单,现在立法机关可能废止死刑了,公众自然条件反射地想到这是不是对贪官的网开一面?与其说在死刑问题上国人昧于人道精神、世界潮流,毋宁说是对司法公正的、对公权的深深焦虑 有人想找到欧美关于惩治贪官的酷刑,但很失望:一则,欧盟国家几乎废止了死刑,美国虽然有死刑,但几乎只能适用在杀人罪,大家还真没有听说过欧美贪官被枪毙的。二则,法治国家,监督严格,舆论畅通,贪官少有犯罪的制度土壤,也用不着死刑。比如,丹麦30年来最大腐败案涉案金额仅7.5万元人民币。 从上可见,遏制腐败问题不能依赖死刑,而是要依靠制度制约、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等;反过来说,在这些制度目前还无法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先对贪官废止死刑,自然公众无法接受 立法除了应体现时代进步、彰显人道之外,更应承担立法体现人民意志的本义,很难想象无法被大多数公众所接受的立法“进步”是一种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