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蔡骏
蔡骏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604201010556243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西-九江
  • 手机:07918451234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蔡骏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涉外民事纠纷适用哪国法律?——中国立法确立规则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08-25 09:56)     点击:517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跨国劳工权益受损、异国婚姻破裂或者购买外国产品被侵权,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对于此类问题,由于立法不足,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缺乏统一明确的答案。8月2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有望确定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该草案共八章,五十四个条文,主要规定了在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参与立法研讨的清华大学国际私法专家陈卫佐副教授告诉财新记者,这是一部“准据法”,在民事关系涉及外国的时候,需要判断应该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而目前关于涉外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只是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零散的条文,不够系统,也不够全面。

  该草案确定了两个支柱性的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的亮点是在处理多种涉外纠纷时,规定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样的规定比较符合国际公约的做法,”陈卫佐说。

  在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虽持有某一国家的国籍,但在另一国家有经常居所,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来确定他在身份、能力、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例如,在中国长期生活的外国人,其经常居所地国家是中国,如果发生纠纷,在许多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律。陈卫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他们的国籍国法,就不够客观实际。另外,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因为经常居所地往往是一个人的生活中心所在的地方。

  另外,在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方面,草案也多处规定“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草案规定,结婚条件和夫妻人身关系,均优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关于法定继承,草案也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继承,则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陈卫佐认为,在跨国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中,很多人可能具有外国国籍或者住所,但是在中国长期居住,那么优先适用作为经常居所地法的中国法律来解决他们的结婚、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离婚、继承等纠纷更加合乎情理。

  作为另外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在条文中多处体现。草案在第一章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解决动产物权和有价证券纠纷时,草案均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在草案还在第六章和第七章,用了11个条文具体明确了消费合同、劳动合同、知识产权以及侵权行为等纠纷的法律适用准则。

  早在2002年12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第九编,已被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截至今年8月,当年民法草案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各编都分别以单行法的形式被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且已经开始施行。

  陈卫佐告诉财新记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有望于今年年内通过,因为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7月对外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国2010年要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之一。作为民法草案的最后一编,如果该法在年内获得通过,将意味着构成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各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基本完成。■ 
 

发表评论
蔡骏: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蔡骏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