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律师: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3-26 10:22) 点击:108 |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要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 实践中,夫妻双方出资购房,出于各种原因,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虑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产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