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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