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律师:按94方案购买公房,未成年人是不是产权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3-22 08:22) 点击:265 |
解释下什么叫94方案,在1994年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我们简称94方案。 我们在1994年及以后根据94方案购买的,未成年的同住人不能认为是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产权人,陈律师给各位分析下原因。94方案及以后的相关规定,有资格购买公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的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有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另外,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成为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是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住房以国家福利形式分配给职工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居住,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利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给未成年子女提供正常的生活空间等。未成年人对公有住房的使用居住权利是基于父母的抚养义务i,不是基于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的取得没有付出过劳动,当然不能成为权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