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律师:购买的公房,继承人能否主张房产权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3-22 08:15) 点击:187 |
在案件处理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无论其生前是否主张权利,都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死后其应得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然而,陈律师不能认同这样的观点,陈律师认为如果死者生前没有主张权利,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无异议,因此其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 陈律师认为不能再主张继承权利的原因是: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所以产权登记是证明权利权利的有效凭证,一般以登记为准。但是因94方案有其自身的缺陷,为了弥补这样的缺陷,上海市高院在1996年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作为一项补救措施,不是否认94方案登记的效力,而是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但因94方案的原因,不能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主张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而现实中也有在购房时放弃权利的现象存在,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如果生前在诉讼时效内为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放弃产权,其继承人不能再主张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