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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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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为普及型)如何赔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3-19 03:06)     点击:130

       陈律师经常遇到那些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一旦造成骨折等严重伤害,有可能需要用到康复辅助器具,那么在我们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确定这些辅助器具的赔偿标准呢?下面陈俊律师就告诉大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司法实践中,原告要求配备或已实际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往往同被告提供的残疾辅助器具分属不同厂商且价格差异明显。我们认为,据相关司法解释普通适用的文意可知,可得求偿的残疾辅助器具需符合为受害人所必需、对受害人的功能确实起补充作用,且该用具系恢复功能性用具,并能维持基本生活要求(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标准。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可依其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尚未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或者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该询价结论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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