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律师:解除同居关系,确定补偿金的是否支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3-19 01:54) 点击:86 |
做律师多年,遇到了许多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要求对方给赔偿的情况,而这种要求赔偿的情形,往往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出现了以借款形式向变向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想规避法律。 因此,就有人拿着借条,要求陈律师给他们打官司,说某人欠了感情债,而前还有借条,要求该人偿还,那么是否有了这张借条,法院就会支持持借条人的诉讼请求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同居关系时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为了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如果能够查明这种“借款”是一方以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对方出具的借条,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出具借条人履行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