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律师:违约金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3-19 01:48) 点击:263 |
时常会碰见有人拿着判决书来咨询的,说我的违约金法院判少了或者判多了,为什么不按照合同的未定处理? 我们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本来就是相对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而言的,故,以违约给对方的损害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时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则。守约方的损失,往往就是合同未履行部分而产生的。那么在上海,法院是如何对待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呢?上海法院通常是这样处理的:损害方能够证明确定损失的,可以以确定的损失为基准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如果不能确定损失的,则以为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为基准,确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 因此,陈俊律师建议各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避免无法确定自己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