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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2-02 03:45)     点击:526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对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没有续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因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适用上应具体区分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五)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除非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由此可见:

  对于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没到期,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从用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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