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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定程序及法律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2-02 03:43)     点击:424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定程序及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只有在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因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适用上应具体区分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3 需要强调的是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于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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