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及计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2-02 03:43) 点击:389 |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具体的计算标准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未支付加班费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五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