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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待遇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2-02 03:42)     点击:217

  职工工伤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其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有:

  【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各项待遇的具体条件及标准:

  【1】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是指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主要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55周岁(女)的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亲、年满55周岁的母亲等。

  注1:抚恤金的范围仅限由本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若该父母有养老金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或者其配偶有劳动能力的情形,均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将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2: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3: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注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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