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无房产证房屋买卖纠纷 代理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0-12-02 03:39) 点击:459 |
代 理 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部分,以下事实依法应当认定: 1、原被告于200X年X月X日通过第三人北京AAA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BBB区CCC村DDD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出售给原告。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房屋定购协议; 【2】原告陈述; 【3】被告承认; 【4】第三人陈述; 2、当时被告所住的小区大部分已办理房产证,被告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被告承诺很快就可以办到房产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原告陈述; 【2】被告承认; 【3】第三人陈述; 3、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交付被告购房定金X0000元整。 【1】定金收条 【2】原告陈述; 【3】被告承认; 【4】第三人陈述; 4、由于房屋涨价,被告反悔毁约,不去办理房产证。 【1】通过网上卖房信息,被告现住小区,同样楼层的房屋涨价至少2000元/平; 【2】被告在法庭调查时再三强调,自己卖房合同是无效合同,故不同意去办理产证。因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有效的合同,很明显被告是找借口想毁约,不去办理房产证。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根据法律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1】《房屋定购协议》是原被告及第三人平等协议,在公平的基础上自愿订立的协议,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同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它主要调整的不是民事关系,而是房地产的管理行为。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避免国家收益的流失,减少交易纠纷”,而没有规定是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 【3】该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同时房屋登记是物权转让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指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过户,在本案中即为因被告未领取权属证书,所以不能直接“转让”(即过户)到原告名下。但被告从开发商处购得房屋,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占有、处分所有权的手续,只是未进行房屋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从鼓励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彰显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应认定该购房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4】房屋所有权登记非强制性登记,以自愿购房人自愿为原则,依申请而启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并不是非法房屋,况且本案被告所在的小区大部分已办理房产证,被告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办理房产证,违约应当根据《房屋订购协议》及相关法律承担责任。 【5】本案中被告违背订立合同的基本的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由于利益的驱动,肆意毁约,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防止被告以此为手段为追逐利益,去侵害下一个购房人的利益,依法应当判决被告对其违约责任承担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代理人:史玉梅 1371796547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X年X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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