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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代理词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0-12-02 03:39)     点击:799

  代 理 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现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860.9元(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

  一、依法应认定的本案事实为

  第一、原告于200X年X月X日入职被告公司,当时约定月工资X000元(有劳动合同及与X总的通话录音为证)。自200X年X月至2010年X月原告的工资是 X300元(有银行对账单及工资条、与X总、X总通话为据)。

  第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该合同到期后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17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陈述及被告认可此事实)。

  第三,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苛刻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不签,就视为自动解除,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200X年X月X6日,以不发3月份工资相威胁(有录音为证)。

  2、2010年X月2X日下午发一封邮件:请于3月3日前将你签好的劳动合同交与行政部,如不签视同你不愿意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动解聘。x总这边会安排新人面试接替你的工作。(有邮件及录音为证)。

  二、未签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原被告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1日,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已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时应立即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不应当给予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自2008年12月1日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在原被告未签定劳动合同满一年情况下,应视为被告与原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告强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情况下,被告拒绝签订,该情形依法应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本案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即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裁决时考虑。

  代理人:史玉梅1371796547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X年4月26日

  代 理 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现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860.9元(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

  一、依法应认定的本案事实为

  第一、原告于200X年X月X日入职被告公司,当时约定月工资X000元(有劳动合同及与X总的通话录音为证)。自200X年X月至2010年X月原告的工资是 X300元(有银行对账单及工资条、与X总、X总通话为据)。

  第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该合同到期后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17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陈述及被告认可此事实)。

  第三,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苛刻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不签,就视为自动解除,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200X年X月X6日,以不发3月份工资相威胁(有录音为证)。

  2、2010年X月2X日下午发一封邮件:请于3月3日前将你签好的劳动合同交与行政部,如不签视同你不愿意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动解聘。x总这边会安排新人面试接替你的工作。(有邮件及录音为证)。

  二、未签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原被告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1日,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已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时应立即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不应当给予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自2008年12月1日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在原被告未签定劳动合同满一年情况下,应视为被告与原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告强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情况下,被告拒绝签订,该情形依法应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本案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即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裁决时考虑。

  代理人:史玉梅1371796547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X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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