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司法鉴定意见陈述书(医疗纠纷)(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0-12-02 03:37) 点击:821 |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陈 述 书 陈述人(本案原告): AAA,男, 出生日期 ,汉族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陈述人(本案原告):BBB,女, 出生日期 ,汉族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陈述人就北京CCC对BBB的孕检及分娩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而导致新生儿死亡的情况陈述如下: 一、孕检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之一 BBB自怀孕起即在北京CCC进行检查。从孕34周到39周,五周的时间孕妇子宫底高度、腹围无明显变化,说明孕后期胎儿发育迟滞,但直至孕妇分娩,CCC从未做任何告知、任何处理,也没有加强监护。 二、引产过程中用催产素点滴引产存在严重过错,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关键原因及其他失职行为 1. 200 年 月日产妇BBB来到CCC进行产前检查,B超示羊水少,羊水指数5.4。根据妇产科学第6版(乐杰主编)讲羊水指数≤8为羊水过少的临界值,羊水指数≤5作为诊断羊水过少的绝对值。所以BBBB 超羊水指数5.4,距离羊水绝对过少只差0.4。当得知这一结果后,家属和孕妇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当即提出医生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得到医生的答复是“没事,回去后多喝点水,三天后再来复查”。经向专家咨询,喝水不能解决羊水少的问题,只有通过静脉输液才能解决,该孕妇应作为高危妊娠给予重点关注。而医院没有收院治疗,也没有给予重点关注,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2. 胎儿发育迟滞、羊水少都是催产素点滴引产的禁忌。因羊水过少在进行催产素引产的情况下,能够使子宫紧贴胎体,从而引起子宫缺血、缺氧影响子宫血流灌注,导致胎儿缺氧。临床表现为胎心率改变、胎动异常及羊水污染。而羊水为5.6时,是禁止用催产素引产的,如果用催产素引产会引起子宫的强直性收缩,造成胎儿的宫内缺氧,发生胎儿窘迫。CCC无视医疗常规进行催产素引产给产妇、产妇家属以及新生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的严重后果。 3. 200 年 月 日上午10:00产妇见红,当时产妇及家属立即赶往医院。做B超显示还是羊水少,数值是5.6。家属和产妇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再次向医生提出进行剖宫产手术,结果门诊医生还是说“没事,你的生产条件很好可以自己生”。并收住院。当时医生没有向家属交待羊水少对胎儿有什么危险,应该采取什么积极的治疗措施。北京CCC根本没有对羊水少的问题引起重视,没有认真分析羊水少的危险,而是马虎大意顺其自然。 产妇住进CCC产科病房36床,医生检查病人后仍然没有向家属及产妇交待羊水少的危害以及针对羊水少而采取的措施,只是让家属签了“产科住院病人同意书” 然后就让产妇回病房等着,而没有针对产妇的特殊情况进行相应的治疗措施。 4. 在 月 日11:30分在催产素引产下进行的胎心监护,胎心律缺乏正常的变异,在正常情况下右胎心应有曲线的变化,曲线没有变化或者变化很少,说明孩子有缺氧的表现,应给予高度的关注。而作为院方不尽勤勉的义务,继续进行催产素的静滴,一直滴到18:50分,才考虑进行剖宫产手术,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剖宫产的时机。 5. 在催产素点滴的过程中有长达八小时无人监护,存在严重过错,也是造成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临时医嘱”记录从 年 月 号早8点36分开始行催产素点滴引产素,但是直到下午4:30才开始有监护记录,有长达八小时无人监护,同时医院也没有产时记录单记录。CCC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导致了胎儿窒息并最终死亡。CCC在明知滴催产素的时间过长,有可能导致强直性宫缩,导致胎儿窘迫的情况下,持放任态度,医疗护理措施严重不合规范。 6. 在产床上产妇怕出现意外,3次提出剖宫产手术,可医生的答复仍然是“没事,你可以自己生。” 直到此时医生也没有考虑到羊水少的问题,只是说产妇个子高,骨盆好,孩子相对小,如此的不负责任,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7. 产程时间过长,耽误了最佳的手术时间,也是导致婴儿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病历的临时医嘱记录单记载, 月 日08点36分静脉滴注缩宫素注射液,病历的产程经过记录(三)记载, 月 日18点55分手术室才接走病人。病历的分娩记录记载的胎儿娩出为200 年 月 日19点43分。在此期间,家属曾多次要求进行剖宫产手术,而医院对于家属的要求不予理睬,直至在催产素引产出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才匆忙要求家属签字行剖宫产手术,是对孕妇与胎儿的严重不负责任。产程时间过长在孕妇羊水过少的情况下,会导致羊水因破膜后羊水变得更少或流尽,从而引起子宫缺血、缺氧影响子宫血流灌注,导致胎儿缺氧。临床表现为胎心率改变、胎动异常及羊水污染。严密观察产程进程,避免产程延长导致产妇发生酸碱失衡而引发胎儿窘迫,是医院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具体体现,很显然,在本案中医院没有履行此职责。静滴催产素10个小时, 孩子的代偿能力由强变弱,造成了孩子窘迫的严重后果。 8. 帆状胎盘不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在病历的200 年 月 日超声诊断报告单中,孕30周孕妇的羊水为8.2是正常的。在200 年 月 日的复查记录中,在孕34周至39周的四次孕期检查中,孕妇的宫高、腹围均没有明显的增长,上下不高于2公分,而且羊水偏少。此时作为院方应了解宫高、腹围没有增长以及羊水偏少的原因,给予高度的关注并给予对症治疗,而院方没有给予关注并查找原因,并给予对症治疗。 三、未及时剖宫产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胎儿宫内缺氧的情况下,应及时手术结束分娩,但CCC却未作任何处置,长达6个多小时进行催产素点滴,最终导致胎儿窒息。 200 年 月 日下午OCT实验明显异常,在点滴催产素引起规律性子宫收缩的情况下,胎心基线失去正常的变异曲线,而且有早期减速现象。提示胎儿宫内缺氧,应及时手术结束分娩,但CCC不仅未采取措施,反而仍在点滴催产素引产,而且胎心、宫缩情况一直没有记录,又持续引产6个小时,到晚上6:15人工破水,破水后胎心出现异常,但催产素点滴仍持续了20分钟。当行人工破膜术后,孩子的胎心从140次/分一下降到80次/分,此时医生要求产妇侧身躺着,过一会等孩子心跳恢复了再平躺,但等平躺后孩子胎心又再次下降到80分/次,此时医生才决定做剖宫产手术。 在病历的分娩记录上写 月 日18:30分胎膜破裂,而在病历的产时记录单(一)中记载18:15分行人工破膜,前后记录不一致。而且记载未见明显羊水,应考虑到胎儿发生危险的可能,而被告未尽勤勉的义务,直至18:27分出现了胎心率下降,才给予吸氧,在18:15分至18:45分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里,胎儿一直处在极度的危险状态中,胎心极度的不正常,在18:50分才向家属说明情况,行剖宫产手术。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 从有规律宫缩到子宫口开大到2厘米,产程进入潜伏期,初产妇一般需要4小时左右;子宫口开大3厘米以后进入活跃期,活跃期以后到子宫口开全10厘米,初产妇一般需要4的小时左右。但本病历记载宫口开大从1厘米到5厘米才用了1小时45分钟,其原因是宫缩过强且是强直性宫缩。宫缩过强造成的强直性宫缩造成了胎儿宫内窘迫,直至新生儿死亡。 四、病历记载自相矛盾,不合逻辑 1. “产时记录单(一)”上破膜时间为 年 月 日18:15,而“分娩记录单”上破膜时间为 年 月 日18:30,二者相差15分钟,人在缺氧的情况下7、8分钟就可以造成大脑不可逆转的损害,何况15分钟呢,是有可能导致胎儿死亡的。 2. 在病历的产前检查记录200 年 月 日的孕产史中记载孕2产0。而在病历的新生婴儿记录中却记载孕3产1是有矛盾的,这也说明院方的不尽勤勉的义务。 3. 月 日的化验单记载孕妇的血色素为12.6g。CCC手术室护理记录单记载,手术中出血300ml 。在200 年 月 日化验单记载,血色素为6.9g,术中出血到底是多少?对病历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质疑。 4. 在产程记录(三)记载, 月 日18:55分胎儿的胎心为130次/分。在分娩记录中记载,19:43分胎儿娩出重度窒息,前后记录明显不合逻辑。 5. 在孕39周应解决孩子缺氧的问题,并应当在病历中有所记录,本案中没有见到病历中的相关记载。 6. 病历上没有完整的胎心变化的记录。 五、在本案中,医院没有具体分析产妇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因为产妇的情况复杂进行引产前的专家会诊与讨论,是对产妇的严重不负责任 六、 医院没有配备相应医生及新生儿抢救设备,抢救迟缓,最终导致了新生儿死亡。 孩子取出后,因没有配备相应的医生及抢救设备,手术室内的医生到外面去取新生儿抢救设备,并长时间的等其他医生的到来后才进行抢救,因抢救迟缓,导致孩子死亡。 综上所述,本案中新生儿死亡的原因是由于CCC从孕检到分娩过程中的一系列过错,最终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如果医院尽心尽职,常规治疗,及早采取剖宫产,没有催产素点滴过强,配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及设备,即使胎儿存在帆状胎盘,也不会死亡。 七、CCC方只送交了部分医生的相关资质证件,其他医生应视为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这也是造成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之一。 八、CCC没有出示孕妇BBB的住院志和新生儿抢救的临时医嘱,因此无法辨别院方在抢救过程中的用药及采取的措施,此行为可以推定院方在治疗过程存在过错而故意隐瞒。 以上意见,请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予以采纳。 陈述人:AAA BBB 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联系人:AAA 手机: 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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