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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判决的必要性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0-12-02 03:37)     点击:164

  判决的必要性

  二、法院必须对当事人的争议做出判决---史玉梅律师

  一切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也就是终极解决手段是“司法解决”,即任何民事争议中的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最终解决取决于法院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国家不允许法院拒绝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即使面临着事实难以认定的困难处境,法院依然需要对案件作出裁判,否则,就与现代法治观念相违背,使危害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冲突和纠纷依然存在,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司法功能无从实现。

  同时,如果法官拒绝裁判,也违背了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利用国家权力介入民事权利解决纠纷的产物。既然国家不允许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以国家权力来保障私人纷争的解决,以保护民事权利。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目的就是查明真相与解决纷争,当争议事实无法查明时法官仍负有及时裁判的义务,因为倘若人们求助于法律程序来解决争执,那么争议必须得到解决,否则,求助于法律程序也就毫无意义。

  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必须是非此即彼的,即不能采取折衷的办法,使双方分担责任。换言之,案件事实经过证明后可以有三种状态----事实存在、事实不存在、无法确定事实。但法院的裁判只允许有两种结果:该事实存在,做出有利于主张事实的当事人的判决结果;该事实不存在,作出不利于主张事实的当事人的判决结果。

  在案件事实处于无法确定状态时,法官既不能任意裁判,也不能拒绝裁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即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后果判归对该案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所以,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并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避免发生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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