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史玉梅
史玉梅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奔跑吧兄弟活动查询热线:O571-26895718 负责人:黎经理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原创】侵犯知识产权罪之法律分析(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0-12-02 03:32)     点击:541

  侵犯知识产权罪之法律分析(二)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以上的,应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界定标准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一般的商标侵权本质区别在于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情节严重标准,以上述法律依据中的第三项为标准。如果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情节轻微,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危害不大,或者违法所得不大或者并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达不到上述标准,属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给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的,适用商标法等法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如行为人用伪劣产品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那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行为人为达到获利的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或者目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定罪量刑。

  三、相关法规

  【1】商标法

  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53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4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55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59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51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52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53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21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史玉梅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史玉梅律师,史玉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史玉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1796547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史玉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史玉梅律师主页,您是第1895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