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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二)--经济性裁员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0-12-02 03:31)     点击:287

  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二)

  -------------企业经济性裁员应履行的手续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企业裁员经济性裁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履行上述手续后,才能裁减企业员工,并且企业在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人员,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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