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诈骗罪 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2-02 03:30) 点击:469 |
辩 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AA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AAA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感触颇深,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AAA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AAA适用缓刑。 第一,从本案的起因来讲,是CCC提议的,被告人AAA由于生活所迫,经不住诱惑,实施犯罪。在销赃之后,所得赃款较少,所有赃款由CCC控制,被告人只买了件衣服,其余款项除吃饭打车外,由CCC用于买笔记本电脑。 第二,从犯罪主体来讲,被告人是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自我控制能力差。这样,由于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他人的教唆、引诱下,意志力不强,法制观念淡漠,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由于地处偏远的农村,家境贫寒,在经济的压力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第三,由于受害人单位在管理出现的漏洞,诱发了被告人的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被害人单位没有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在被告人只打白条的情况下,轻易得到了该扫描仪。被害人单位管理的疏漏,诱发了生活压力极重的年轻人,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第四,最重要的是,本案的被告人AAA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结合本本案的其他情况,对被告人AAA应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人AAA实施缓刑。 第五,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单位的谅解,被害人单位也希望给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的父母、亲属也都写信给司法机关,希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也期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让被告人充分感受到社会并没有遗弃他们,从而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成长和教育、改造。 第六,对于年纪较轻的被告人进行刑罚处罚具有很高的负面性。应考虑本案犯罪的特殊性,淡化给他们造成的心理上的阴影,防止因刑事处罚本身促使未成年犯罪人变成更严重的犯罪者。我们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更多的关怀和宽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生活的信心。 综上所述,希望合议庭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AAA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考虑。 辩护人:史玉梅律师(13717965471) 刘国辉律师 200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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