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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人事争议案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2-02 03:28)     点击:229

  人事争议案件

  代理词(史玉梅律师:13717965471)

  仲裁委、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仲裁申请人王* *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 * * *大学人事争议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们听取了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转档手续。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的合法的聘用关系

  申请人 1999 年 7 月从* * *大学* * *毕业,获博士学位,

  随后留校,在* * *任讲师,2001 年任副教授。2005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岗位聘任合同书》,被申请人聘任申请人* * *学科副教授职务岗位工作。

  (二)、申请人合法履行了与被申请人的解除聘用关系

  申请人于2006年1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被申请

  人于2006年12月12日同意了申请人的辞职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

  (三)、被申请人应该为申请人依法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人事档案是个人就职、升迁,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重要凭证,影响到一个人的工作和就业,严重影响个人的生活。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以及北京市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贵单位无故扣留高先生档案的行为,严重损害高先生再就业的权利,依法应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被申请人的反仲裁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首先,应当明确* * *大学与*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主体。

  * * *大学是事业法人,*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虽然* * *大学组建了*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 * *房地产有限公司一经登记注册,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 *大学作为组建单位不能任意代替* * *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民事行为。

  其次,申请人与***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申请人与* *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的法律关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申请人与* * *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聘用关系,属于人事关系;申请人与* * *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法律关系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完全不同(人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再次,被申请人不能擅自改变房价。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体是* * *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房屋价款不一定是市场价,只要是* * *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即可。被申请人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外人,无权在该合同签订之后,擅自提高房价。

  第四,申请人的辞职不适用《岗位聘用合同》第六条第3项的规定。

  该项规定,申请人离职的,申请人应退还为其提供的住房。本案中,申请人的住房不是被申请人为其提供的,而是申请人从北京京师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的,属于私有房产,被申请人无权收回。

  第五,被申请人的文件《关于购买‘* * *’小区住房未满服务期的教职工退回其享受的购房相应优惠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

  第一,该文件未按照合法的程序制定。

  虽然该文件写明征求了工会教代会福利保障工作委员会和校产工作委员会两个专委会的意见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讨论,但没有相关部门的讨论意见及文件,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程序制定。

  第二,该文件内容不合法。

  1、* * *大学与* * *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 * * *大学任意行使属于对* * *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民事权利。

  2、‘* *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属于* *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价格应由* * *房地产开发公司制定,并与买受人协商一致,不必完全是市场价格。* * *大学无权做出核算,且核算为每平米5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3、关于返还折价优惠款问题。

  (1)、申请人在2004年购买* * *小区住房时,根据2004年以前的文件规定,申请人如果在购房后发生辞职情形,只是不再领取剩余的购房补助和利息。除此之外,就再没有规定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在购房时的购房价格,也确实和周围其他商品房的价格是持平的,除了补助之外,没有再享受到其他任何优惠。

  (3)、到了2005年6月,被申请人规定了服务年限、并且规定了未满服务年限时折返优惠价格,这完全是被申请人的单方面的要求。申请人不应当受该通知的约束,因为申请人在购房时,该规定根本不存在。

  综上所述,依法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史玉梅律师(1371796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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