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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未成年人保护 报告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12-02 03:24)     点击:413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史玉梅律师,很高兴利用这次机会与同学们交流。今天的谈话主题是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今天这次宣讲是由高家园派出所李玉宏警官牵头组织,北京高家园中学给予有力支持。的。希望同学们珍惜这次难得的普法活动,做一名优秀的学生。下面,我分四个部分,详细讲解同学们关心的法律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一个人自呱呱坠地起便与法律紧密地联系起来,而且,法律伴随人的一生。人一出世,这个幼小的生命就受到法律保护,父母必须抚养、教育子女。从六七岁起,大家要到学校学习,接受义务教育,这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人到了18周岁,就是成年人了,这时,他就拥有了选举权,这是《宪法》赋予他的基本权利权利。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就要依据《刑事诉讼法》追究犯罪''''''''''。所以说法律就在我们大家的身边,陪伴着我们一生。

  同学们都是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逐渐成熟的同时,心理上也发生着剧烈的变化,认知事物的水平不断提高,形成自己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喜欢新鲜、刺激的事物,有较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能较快接受新鲜事物,如果抓住这一关键时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将会为自己今后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今天这次讲解,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我国的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而其又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对未成年人一般都尽可能地采取保护措施,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专门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北京市人大常委针对北京市的具体情况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对未成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二、未成年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四有”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未成年人有四种法律保护:主要从未成年人所处的生活环境进行的分类:

  ㈠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不仅是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父母的义务,社会的需要。家庭保护是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个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对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例如: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

  第十七条规定 父母应当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的下列行为:

  1擅自夜不归宿;

  2不满16周岁,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许可于22时以后外出;

  3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离家远游。

  第十八条规定 父母和学校教师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㈡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的机构,也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将在学校度过,因此,在这个领域中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父母和学校应当规劝其返校受课。

  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扰乱学校秩序的或者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学校、教师应当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三)司法保护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例如: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念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四)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就是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以及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相互影响的。社会保护起到巩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以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成果的作用。

  例如: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为成人健康人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三、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应当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养成良好品行,预防违法和犯罪,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培养目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比较详细地罗列了未成年人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义务。

  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

  以上几项主要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或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实质上是要求未成年人必须承担起尊重社会秩序和尊重他人财产权的责任与义务。

  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要求未成年人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与义务。

  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等等;

  以上这些“严重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这些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有:由监护人和学校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给予治安处罚或予以训诫;收容教养。

  四、未成年人如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遵守法律,不去触犯法律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在人生的道路上,如果一旦走错路就会失去生命中的最宝贵的东西。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就是遵纪守法。

  (二)预防侵害,增强防范意识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有关中小学生结交不良朋友、沾染不良恶习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独自在家时遭受侵害,上网聊天轻信网友导致上当受骗受到侵害等等案件的报道,这些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造成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所以,独自在家、上网聊天、结交朋友,要提高警惕,重视防范,不要轻信他人,避免使自己受到侵害。

  (三)依法处理纠纷问题,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

  出现矛盾和纠纷后,很多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对待,或者不知该如何解决,冲动之下,不仅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他人。暴力不会使纠纷得到解决,只会给社会造成危害,而依法解决既可以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同时也可以使违法行为得到制裁。

  (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树立坚强理念

  我接触了很多起未成年人受到挫折或打击后,无法承受,采取自杀、自残、自伤、离家出走的办法来逃避问题,以为这样就可以“惩罚”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人和事。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的生命还没有完全展开,还没有享受到生命的美好,可能就因为心理的脆弱,一时的想不开而毁灭了自己的生命和幸福,给家庭和自己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珍爱生命,树立坚强的理念。

  (五)正确拨打紧急电话,及时报案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遇到危险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拨打110(匪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22(交通事故求助电话)等紧急电话,向话务人员说清楚案发时间、地点及简单案情等情况,以便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助,收集证据。受到侵害后,还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或部门请求保护。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讲解到此结束。如果同学们有其他法律问题,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最后,预祝老师、同学们假期愉快!高高兴兴回家去,平平安安返校来!!

  史玉梅律师:13717965471

  20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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