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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2-02 03:23)     点击:23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意义在于,防止因资本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降低,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稳健发展,保障公司的信用。

  我国公司法对增减注册资本规定有严格的限制。增减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同时,对于减少注册资本,还特别规定了债权人的保护程序。

  《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资还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实践中,关于股东之间签订的退股协议,公司并未减少注册资本,从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并将变更后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在上述事项完成之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变动只有通过变更登记后,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股东之间仅签订的退股协议,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的,仅在股东、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相关协议的约定,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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