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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职工医疗期的适用规则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12-02 03:21)     点击:231

  企业职工医疗期的适用规则

  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医疗期时限的确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2】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

  【5】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的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处理: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违反劳动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不论劳动者在9月5日之前,劳病休时间累计是否超过3个月,则在9月5日之后,医疗期重新计算。

  若劳动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如上例中,用人单位未在9月5日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在9月5日后提出病休的,因医疗期重新计算,此时用人单位不得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工伤医疗期规定: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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