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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及税收优惠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8-29 09:31)    点击:2651

法律声明:本作品为私人研究成果,现授权法帮网首发,未经本人同意,禁止转载。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及税收优惠

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 王兵员律师

 

    公司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重要形式,自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DR公司,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私募股权基金1946诞生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PE)已经成为除美国之外其他各国一种重要的基金模式。一、中国法律对PE的规制<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31日)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31日)

4、《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215日)

5、《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投资人门槛

   《创投暂行办法》在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且需货币出资。《创投管理规定》也要求除必备投资者之外,其他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3)资本门槛

   《创投暂行办法》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另,如拟注册资本额超过3000万元,必须同时满足《公司法》第26条或第81条之规定。

(4)可以特别股权方式投资

    我国《公司法》原则上只允许发行普通股,但《创投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5)管理人激励机制

   《创投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这为建立管理层激励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6)债权融资

在我国,由于《贷款通则》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因而使得创业投资公司即使向银行借到了贷款,也无法用作创业投资。《创投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内外资设立创投比较

内资公司型PE

外资公司型PE

设立方式

备案制

审批制

审批部门

国家:发改委

省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审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注册则本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出资期限根据公司法执行。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投资门槛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必备投资者: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其他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出资形式

人民币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投资人数

有限责任:不超过50

股份公司:不超过200

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管理人员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应有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管 理 方

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投资方向

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型企业(不含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管理部门监管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进行年度检查

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

三、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公司以分红的形式将收益分配给股东时,股东作为自然人或法人需缴纳所得税。针对创投企业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215日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给予该类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可以享受下列收税优惠:

(一)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投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1115《创投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投暂行办法》规定
  (2)遵照《创投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0)

   (二)应纳税所得额可逐年抵扣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按通知》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所得税不重复计征

   (1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2)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及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四)股息和红利无须纳税制度

创业企业从所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及红利收益均被视为税后收益而无需缴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例:

A企业是注册资金为3亿元的创业投资企业,其200021日向B企业(中小高新企业)投资2亿元。那么200221日之后,A企业可以抵扣的应税所得额为2亿元*70%=1.4亿元。如果投入B企业的2亿元中的1亿元全部亏损,另外1亿元三年后通过B企业上市顺利退出,获得的资本利得2.4亿元,股息红利为6000万元。假设基金管理费用一年是2.5%,三年的管理费用为3亿元*2.5%*3=0.225亿元。基于前述事实我们可以计算出A企业本项投资的当年应税为:2.4亿(资本利得)— 1亿(亏损)— 0.225亿=1.175亿,因A企业当年可以抵扣1.4亿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A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5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元,2250元可抵扣应税所得额可以用作未来年度抵扣。三年投资收益为1.1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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