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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2011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28 12:57)    点击:1437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35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543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作通报。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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