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泊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昆明比较不错的律师事务所-泊江律师事务所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10-16 14:20)    点击:281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提供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金融资本、婚姻家庭继承、工伤交通人损、公司企业、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找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律师、金融资本律师、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工伤交通人损律师、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选择泊江律师事务所。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你了解多少?接下来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工程律师就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详细介绍。

  1、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3、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

  5、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同样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综上就是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介绍,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关于工程方面的法律知识,敬请咨询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所的律师将为你答疑解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泊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财税法律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泊江律师,刘泊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泊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8832566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泊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昆明律师 | 昆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泊江律师主页,您是第329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