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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事法律咨询泊江律师事务所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9-21 13:48)    点击:119

  小朋友在学校遭受损害怎么办

  前一篇给大家讲到过小朋友互相打架的情形,但是讲的是一般情形,今天讲的情形是小朋友在学校遭受到损害怎么办,接下来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详细讲解。

  接下来分情况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处指的是,小朋友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但能够证明教育机构已经尽职尽责,此时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举例说明,小学生甲和乙打架,互相都受伤,但是老师丙看到却并为制止,此时,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处教育机构以为的人,指的是老师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以为的人,例如歹徒强行进学校,此时由这个歹徒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能证明学校的安保工作没有到位的,学校也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有更多关于小朋友在学校遭受损害以及其他侵权问题可以来咨询专业律师以及关注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bjlssws.com/

  参考《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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