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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合同纠纷律师 泊江律所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9-20 11:07)    点击:59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几大法定解除权

  在前几篇给大家介绍了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今天给大家介绍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也就是房客有哪些法定解除权,接下来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和大家一一介绍。

  一、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比如房子因为长期日晒雨淋而漏雨,此时不能不能把责任归因于房客。

  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房东未明确告知房屋是刚装修好的,房客入住后觉得气味重或者危及健康,房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三、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房东将房子前后租给了数个人,此时不能享有房屋租赁权的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a)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b)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c)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比如说发现自己租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不能使用了,这时候可以和房东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是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如果有更多关于租赁合同以及合同如何履行、合同怎么签订的问题可以来咨询专业律师以及关注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bjlssws.com/col.jsp?id=152

  参考《合同法》第231条、233条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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