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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比较好的合同纠纷律师就在泊江律所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9-18 10:38)    点击:273

  关于租赁合同中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大家都知道,因为现在多多少少都离不开租赁合同,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需要特别熟悉这一部分。上一篇文章给大家讲了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涵义,这一篇文章给大家讲解租赁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不定期租赁合同,接下来跟着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合同纠纷律师一起走进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世界吧。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另外,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都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第232条和《合同法》236条)搞清楚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我们再来看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任意解除权,也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接下来请看一个真实案例,甲于1月份租了乙的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乙出国。租期届满,乙未做任何表示,次年3月乙回来,要求甲立即搬出。在此案例中,租赁期限届满,但是出租人乙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因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乙应该给甲的合理期限,而不是让甲立即搬出。

  以上是关于合同中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和运用,以后注意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要明确写明租期,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租期到了要及时联系续租。如果有更多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合同如何履行、合同怎么签订的问题可以来咨询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bjlssws.com/col.jsp?id=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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