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哪些事项?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8:03) 点击:568 |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哪些事项?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经常有朋友询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是什么呀?出资证明书应该记载哪些事项? 张印富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资本不划分为股份,公司也不发行代表股东权益的股票。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因此,公司必须提供给股东一种表征其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这种书面凭证就是我国《公司法》上所称的出资证明书。 其特征为:1、要式证券。即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2、非设证券。是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其与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不同。3、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最主要的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4、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章程中必要的记载事项,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中必须载明的事项。因为,出资证明书是由设立后的公司向其股东所签发的,如果出资证明书上不载明公司的名称,则股东依据出资证明书所能享有的股东权则没有了明确的指向对象。(二)公司成立日期。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成立日期,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始期,以便于股东行使权利。如果出资证明书不记载公司登记日期,则无法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日期,这会给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困难。(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只有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才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从而确定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如果出资证明书遗漏了这一事项,则即使它载明了每个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也难以直观地确定其权利份额,这将不利于股东行使其权利。(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是出资证明书最重要的记载内容。出资证明书属于记名证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必须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还必须载明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股东的出资日期,应以股东向公司实际转移其出资财产权之日为准。(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对出资证明书进行编号,是为了便于公司对出资证明书的审核,管理。 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出资证明书是确认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必须加盖印章,这是必要的形式要件。加盖公司印章,可以有效地防止出资证明书的伪造。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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