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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空壳”公司讨债?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8:02)    点击: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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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怎样向“空壳”公司讨债?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在经济往来频繁的今天,如何向空壳公司讨债成为债权人们的头痛事。经常有朋友询问,某公司拖欠货款几十万元,已经多年,现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成为一个“空壳”。公司老板有钱不还还得意地说:公司无钱还债,我没有办法。如打官司,只能告公司不能告个人,即使胜诉,公司没财产执行,可能连诉讼费、律师费也亏掉。向“空壳”公司欠债的问题,真得没有办法吗?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印富认为:买卖关系发生在自然人与公司法人之间,如以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追讨货款,只能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登记,在法律上作为法人还存续,而实际中为一“空壳”,追回货款的机会微乎其微。

  法律在设计上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借公司法人地位恶意逃避债务,为法律所禁止。恶意欠债者利用法律侵占他人利益,守法者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解散,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仍不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发现由于清算义务人即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可以要求股东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受理债权人提起对公司的清算申请后,发现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开展清算,则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股东虽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了清算,但债权人却未收到书面通知,或者虽然收到通知,债权人要求全额受偿,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却不依法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股东擅自自称已对公司清算完毕,从而骗取工商部门给予注销登记,这样,应当认定清算组从事清算业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在递交工商局的文件中,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有权以此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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